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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装修二级资质办理转让郑州装修一级资质剥离组合

更新时间:2022-06-01 08:36:50 浏览次数:85次
区域: 开封 > 兰考
类别:代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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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装修二级资质办理转让郑州装修一级资质剥离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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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开封市、郑州市装饰装修二级资质、防水保温二级资质转让,2022年新安许,价格低,过户快,负责全套手续

郑州市、开封市 装修一级资质、防水保温一级资质、建筑幕墙一级资质剥离转让,负责全套手续

建筑资质转让、分立、剥离有哪些区别?
一、资质转让
资格转让是我们熟悉且常见的一种情况,大部分人都明白资质转让就是收购整个企业,法人变更,而不是单独的转让资质。简而言之,资格转让就是两家企业之间的事情。
二、资质分立
建筑总包一级资质转让资质分立就是总部和子公司由于业务的发展所要单独处理的资质问题。建筑总包一级资质转让/收购工程企业例如:一个公司想要长期成长和发展,它不能局限于某个城市或者某个地方,全面运作。为扩大业务范围和规模,公司有必要在原有基础上建立其他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当建筑公司分拆时,有必要对资质进行重新认定。通过这种方式,母公司和新成立的子公司在开始各自业务之前将获得单独的建筑资质。另外,如果公司正在进行资质升级,则不可能进行另一次资质的分立。想要办理资质分立的话,您必须等到您正在办理的升级资质得到批准和公告后,才可以进行的。
三、资质剥离
资质剥离是指具有多个资质的企业,将其要转让的资质剥离到其子公司或劳务公司再进行股权转让。简而言之,资质剥离意味着企业先办理资质分立,然后在将子公司整体转让。
建筑总包一级资质转让资质转让和资质剥离,其实都关系到公司的收购,所以为了更好的保障自身利益,请务必调查并充分了解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有负债 。还需要了解营业执照有效期及营业执照年检是否合格,资质证书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等。当然,还需要了解该公司的项目、业绩等情况,看是否出现过违规等现象。
办理建筑机电安装一级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相关规定细则:
建筑业企业资质是衡量一个企业综合实力的基本指标,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不是简单的某项资质的划分,还涉及到资产、人员等相应调整。为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时有关问题,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省级资质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予以办理。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等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二、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承继资质的,原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已经进入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库的,由省厅重点核查或委托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核查其业绩,不符合要求的不批准其申请,并按照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四、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六、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以及弄虚作假被通报的企业如同时对其进行在限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某项资质处理的,该企业上述限定时间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其受到资质处理前的工程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七、企业依据省级重点扶持企业政策所取得的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不适用于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时资质承继。企业以扶持政策取得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后,原资质发生重组、合并、分立时,应与扶持政策取得的资质一并承继,原企业和新设立的企业不再享受扶持政策。
八、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资质的其他情形,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执行。
九、勘察、设计、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承继资质的审批,参照上述要求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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